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招生,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MINZU COLLEGE。
第四条 办学性质:由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校隶属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五路1号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九条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始建于1928年,初名东北蒙旗师范学校。2005年黑龙江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院)、哈尔滨朝鲜族师范学校(黑龙江省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齐齐哈尔民族师范学校合并,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并改为现名。2015年成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院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坐落在国家级新区——哈尔滨新区哈南工业新城。作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承担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集中培养任务已历经37年。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使命光荣,特色鲜明、魅力独特,开放包容、前景广阔的民族高职院校。学院是黑龙江省第三轮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国家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全国民族技艺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省级现场工程师培训基地、省级食品产业学院建设单位、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团队、省级旅游文化时尚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省级民族表演与技艺传承教学资源库牵头单位、省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基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过程在省教育厅和省招考院的监督和领导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动物医学、宠物医疗技术、畜牧兽医、生物制药技术、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计算机网络技术、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音乐教育、音乐表演、民族表演艺术、民族传统技艺、艺术设计等高职(专科)专业。(2025年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根据学院的办学条件、发展规模、毕业生需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确定招生规模,确保各专业招生规模的平衡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其中学费音乐表演、音乐表演(高本贯通)、民族表演艺术专业9000元/年,艺术设计、音乐教育专业8600元/年,其他专业6000元/年;住宿费600-800元/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公布的我院招生专业计划,学费以报到时公示学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所有招生专业物理类历史类兼招,再选科目不提要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所报专业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他考生专业录取结束后调剂至录取额未满的专业。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物理学科类为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历史学科类为语文、历史、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为语文、文综、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各专业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专业课成绩参照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专业物理类历史类兼招,再选科目不提要求,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在按照黑龙江省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投档规则的进档考生范围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总分进行优先录取,专业课总分也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总分进行依次排序录取,文化课总分也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优先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物理学科类为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历史学科类为语文、历史、数学、外语。
第二十一条 省属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预科招生专业选科要求按照本科院校相应招生专业的选科要求执行,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优先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物理类为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历史类为语文、历史、数学、外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要求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批次:学院录取批次在黑龙江省内为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艺术类和高本贯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属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招生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若生源充足,按计划数投档。
第二十七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的由学院视情况取舍。
第二十八条 已录取的考生,学院下发录取通知书,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缴费,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高本贯通
第三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院今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工作。“高本贯通”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经转段考核合格后,后两年以专升本形式转为本科学籍。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专业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音乐表演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学院音乐表演专业(本科),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民族表演艺术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音乐学院舞蹈表演专业(本科)。
第三十一条 “高本贯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培养。
第三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学院音乐表演专业(本科),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民族表演艺术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音乐学院舞蹈表演专业(本科),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由本科高校按照本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高本贯通”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通过转段考核合格的学生,转为本科学籍。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本贯通”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八章 勤奖助贷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院相关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学院对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以及七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文明宿舍奖学金。
2.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700元-4700元)。
3.学院对于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的学生,学院设立校内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500元/人。
4.为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扶力度,学院特设立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500元/人。
5.为了保证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让全体学生安心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学院特设立开学困难补助金,对家庭经济困难且入学时无生活费来源的学生,资助标准500元/人。
6.为促进毕业生主动就业、及时就业,给予毕业生必要就业帮助,学院特设就业助学金,资助标准400-2000元/人。
7.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8.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9.学院出台了《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10.学院设立“古丽民族团结基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进行资助(2000元/人)。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所修学分及达标考核成绩,学院颁发由国家教育部注册、黑龙江省教育厅准许的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学院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1.招生咨询电话:0451-85560098
2.申诉电话:0451-85560102
3.学校网址:www.hljmzzyxy.org.cn
第三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