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八条 学校概况:黑龙江职业学院是一所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前身是1948年成立的克山农业学校和1952年成立的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学校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和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学校坐落于哈尔滨市,现有学府、双城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78.06公顷,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677人,其中教授77人、副教授21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专任教师549人。拥有国家级大师工作室1个,“全国工人先锋号”教研室1个;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名,国家级优秀教师1名,省级优秀教师4名、省级模范教师2名、省级教学名师14名,龙江工匠2名,龙江技术能手3名。学校先后获得全国教学改革先进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单位、黄炎培优秀学校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校、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校、国家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校、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学费及其它收费执行标准,按省发改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第十九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继续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职业学院动物医学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本科),学制3+3;
黑龙江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制3+2;
黑龙江职业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制3+2;
黑龙江职业学院软件技术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金融学院软件工程专业(本科),学制3+2;
黑龙江职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商业大学市场营销(本科),学制3+2;
黑龙江职业学院旅游管理专业(专科)对接东北石油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学制3+2;
黑龙江职业学院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业学院智能制造工程专业(本科),学制3+2。
第二十条“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A段,旅游管理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职业学院培养、后二年在东北石油大学培养;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黑龙江职业学院培养,后二年在黑龙江工业学院培养;动物医学专业、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黑龙江职业学院培养。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黑龙江职业学院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3、53180123、86682201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督电话:0451-82459008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s://www.hljp.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