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警察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新疆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警察学院2025年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新疆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2734
第六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
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区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或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招录需求情况核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一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设置男女比例,备注“招女生”的为女生计划,备注“招男生”或无备注的为男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非公安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3.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7.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生源地按照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侦查学(定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在符合第十三条前6项所述条件的前提下另有要求,具体咨询招录院校。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非公安类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无上述年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考改革省份根据生源省设定批次执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招录。
第二十条 学院本科提前批次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1.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且在投档范围内按考生原始成绩分配专业;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按投档分数顺次分配专业;
2.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课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非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应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八条 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非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制式服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学生(定向生除外)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按程序选择岗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限报考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岗位;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提供的岗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学院纪检监察电话:0991-3190063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邮编:830013
咨询电话(传真):0991-3190109、3190001
学院网址:https://www.xjpc.edu.cn
第三十五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